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黃聰廷 之繼承人
黃登賀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相對人即原告 黃藏三
郭謝桃 陳彰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蔡文勝 (即 蔡水旺 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里 (即蔡水旺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聖 余文明 (兼 黃樹金 之繼承人)
黃新助 黃福 許朝昀 (即 許文吉 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瑛
黃瓊美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瓊枝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文 (即 黃水竹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即被告 黃天富 (兼 黃水龍 之繼承人)
黃天賞 (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錦川
黃庚麟 (兼黃水龍之繼承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豊益 相對人即被告 蔡黃伸 (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庚樹 之承受訴訟人)
黃湶住○○市○○區○○里○○000號 黃國維 (即 黃平和 之承受訴訟人)
黃恒振 (即 黃盛德 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輝 (即 黃吉川 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全 (即黃吉川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000○0號七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判決(107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0頁表格最末行合計欄關於「619,702」之記載,應更正為「619,70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本案判決時為黃登賀之財產管理人,本案判決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94號選任聲請人為黃登賀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前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憑,聲請人以黃登賀之遺產管理人身分聲請本件更正,應予准許。又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0頁表格最末行合計欄關於「619,702」之記載,顯係誤算,應予更正為「619,703」。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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