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60號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中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偵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邱偵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號7樓之2)。
五、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六、請釋明請求利率10%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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