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唐世英 被告 王玄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