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89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4年6月30日宣判。因本院認本件猶有續行調查證據,以形成明確心證之必要,是應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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