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梁伯州
梁陳金 陣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 施生財
蔡孟樺 楊振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20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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