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陳益程
被告 王閔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
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韋智堯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陳益程
被告 王閔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
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韋智堯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