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僑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94
4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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