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3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蔡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伍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俊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7.2%│││91359元││4月7日起││││││││││├──┼─────┼─────┼──────┼──────┼───────┤│002│新臺幣│蔡俊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8.99%│││59600元││4月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俊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359元││4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個│││││││月為限││││││││├──┼─────┼─────┼──────┼──────┼───────┤│002│新臺幣│蔡俊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600元││4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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