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新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思妤劉原旭 之繼承人、 劉承翰 即劉原旭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院應以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債權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係主張原債務人劉原旭向其借款,惟未依約還款,而該債務人劉原旭已於民國97年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劉承翰與劉思妤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是聲請對其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劉原旭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查詢表等為證。惟劉原旭之繼承人劉思妤及劉承翰均未成年,且由戶籍謄本可知,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係由 魏婕歆 所行使負擔,是支付命令除應列劉思妤及劉承翰之法定代理人魏婕歆外,尚應載明其年籍資料及詳細地址始為合法。債權人並未於聲請狀詳列前開事項,經本院於103年8月11日函請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通知亦於103年8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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