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8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文漢 被告 胡雅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謝喬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8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04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上午11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林文漢被告胡雅婷被告謝喬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文漢被告胡雅婷被告謝喬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胡雅婷、謝喬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佰参拾参萬元,於民國103年8月起於每月20日前按月各給付原告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安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文漢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宥恕被告胡雅婷、謝喬安。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文漢被告胡雅婷被告謝喬安調解委員 江洛銘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