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緝字第1號自訴人大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宗洋 自訴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 許榮星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公訴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榮星業於民國111年9月10日死亡,此有戶口名簿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