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國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14日所為103年度壢交簡字第268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年度偵續一字第41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12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