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泓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15號、111年度執助字第2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泓溢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泓溢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44號判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緩刑2年,於民國110年9月2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0年8月15日故意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11年4月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9月,於111年4月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44號判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緩刑2年,於110年9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0年9月28日至112年9月2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0年8月15日,與同案被告 張玉欣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經本院於111年4月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確定,有前述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前述緩刑宣告,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