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35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 吳燦李麗玲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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