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高洪碧玉 上列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阿美 」積欠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書狀載明被告「阿美」之姓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㈡提出被告「阿美」之最新戶籍謄本(住所:基隆市○○區○○街○○巷○○號),並以書狀載明被告「阿美」之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