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41號

原告 劉庭利

被告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

法官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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