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上訴人 楊士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索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薇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