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鄧黃玉葉 被告 徐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街○○巷○號房屋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租金。有關遷讓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19,000元為準,與被告積欠之房租共55,000元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1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遷讓房屋所致租金損失,因屬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