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債權人 黃紀華 債權人 廖寧蕙 債權人 陳凱豐 債權人 李佩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丁章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廖寧蕙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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