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拾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參仟壹佰元伍角折合新台幣玖仟叁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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