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聲請人 黃建富 即 黃俊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俊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提示日為「111年9月16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請補正提示日。
三、確認票號WG0000000本票之發票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