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起訴撤銷兩造前就返還土地事件等紛爭調解核定
內容事件,其中核定調解內容第1項前段部分,原告占用被告所
有中壢市○○○段舊社小段123之199地號土地面積為10平方公尺
,又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900元,
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登記謄本可憑,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369,000元,另調解內容同項後段有關違約金部分,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算至核發扣押命令時金額為130,000元,即為此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核定為499,000元,原告應
納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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