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6號

聲請人 賴英武

盧瑞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賴英武、盧瑞敏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併於聲請狀補正與印鑑證明相符合之印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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