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慧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92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慧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9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92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893公克),經送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05年1月9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白色或透明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885公克、0.7045公克,合計為0.89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
㈡然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
淨重合計0.893公克),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1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66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之(即同時為警查獲之另案被告 李昱融 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並於同年6月26日確定,且上開毒品業經執行完畢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李昱融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既前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自無重複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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