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蔡旻宏 被告 吳柄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31號妨害名譽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嗣經本院裁定以110年度簡字第191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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