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猶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50號、108年度執字第1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猶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毛猶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潔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表:受刑人毛猶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6日9時30│106年11月9日││││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45號│撤緩毒偵字第1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108年度中簡字│││事實審││第2818號│第1070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8年5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108年度中簡字│││判決││第2818號│第1070號│││├────┼────────┼────────┼────────┤││判決│108年1月2日│108年6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73號│執字第11066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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