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士宏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1263、327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722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周士宏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15時許,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將該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 陳旻浩 、賴 欣儀 、 曾詮宸 、 蔡鎰丞 、 李彥臻 、 吳芝穎 、 廖品宥 、 邱欣瑜 、 楊奇霖 、 王可茵 等10人(詳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分別實施詐欺行為,致陳旻浩等10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陳旻浩等10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之規定不得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乃對於特定人之特定事實為確定國家具體的刑罰權而進行之程序,而國家刑罰權,本係對於每一被告之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故案件之構成,包括被告及犯罪事實。案件是否同一,應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準,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國家僅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裁判,此即為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㈠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代價,於111年6月28日,
在高雄市捷運鳳山站,將其所申辦之上開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林安良 」之人使用,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0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年11月4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576號審理中乙節,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調查筆錄、詢問筆錄、本院收文戳蓋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3日雄檢信闕(心)111偵27063字第111908605號函各1份(見本院金簡卷第23至3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本案被告交付台新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涉犯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另案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固不相同,然被告係在同一時、地,交付同一台新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林安良」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案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見警卷第11頁、111年度偵字第31263號卷第28頁),可知被告係交付同一帳戶予同一人,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檢察官係於11
1年12月22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12月23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2日雄檢信暑(華)111偵31263字第111909801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可憑(見本院金簡卷第5頁),顯有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違誤,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被害人陳旻浩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陳旻浩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加入「FTXUS」投資平台會員,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7日15時54分許10,000元2告訴人 賴欣儀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賴欣儀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 路易 老師」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8日11時9分許30,000元3告訴人曾詮宸詐騙集團成員介紹曾詮宸至網站https://hitechvm.com進行投資,致曾詮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6日15時30分許25,000元4告訴人蔡鎰丞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蔡鎰丞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黑寡婦團隊領導」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8日12時55分許30,000元5被害人李彥臻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打工廣告, 適李彥臻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 熊讚 做工區」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8日12時18分許10,000元6被害人吳芝穎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吳芝穎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JR賈」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7日13時9分許10,000元7告訴人廖品宥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求職廣告,適廖品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小丸子」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7日14時37分許210,000元8告訴人邱欣瑜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求職廣告,適邱欣瑜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MG線上科技專員」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7日15時4分許20,000元9告訴人楊奇霖詐騙集團以暱稱「 芷兒 」之帳號,透過交友軟體與楊奇霖結識並佯稱:可至投資網站https://www.hipriceback.com進行投資云云,致楊奇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7日20時31分許50,000元111年7月7日20時33分許50,000元111年7月8日13時4分許50,000元111年7月8日13時5分許10,000元10告訴人王可茵詐騙集團邀請王可茵加入LINE群組「台灣地區CGT重點任務」,佯以可透過https://www.stepup80.com投資獲利,致王可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111年7月8日11時31分許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