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四八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東
送達代收人 周義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
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消費性商品貸款契
約書影本第十六條即可得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
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梁哲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