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芮瑜 上列聲請人與 鄭俊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請釋明如何佐證聲請人對話之對象乃係相對人鄭俊麟。另聲請人如有相關匯款至相對人帳戶之相關釋明文件或借據資料,請一併提出法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