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貳佰貳拾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佰貳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