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參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九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路、哈密街口處,查獲甲○○持有海洛因淨重三點三一公克(聲請書誤為三點三二公克),而甲○○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經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之前開卷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十日(89)陸字第八九一三三0七四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