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揚大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己○○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己○○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被告乙○○、丁○○、戊○○平均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