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 陳美娟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被告 林鳳雯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800元【計算式:(原告應有部分面積)131.83㎡×1/3(面積四捨五入為44㎡)×(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9,200元=1,28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