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子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子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