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詹文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家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違約金之收取連續達三期(含)以上者,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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