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25號原告 林鈺千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被告合縱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明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 律師
余岳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1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答辯狀所附證物之原本及答辯造已合法送達對造之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