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780號
異 議 人
即 被 告 丙○○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6日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支付命令係於民國97年3
月5日送達於異議人(即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惟異議人遲至97年3月26日始提出本件異議,亦有民事異議
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附卷可稽,顯已逾前揭法定期間,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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