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復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號),從而本件尚有須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