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9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明暢 相對人萬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振燈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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