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訴人全盛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被上訴人微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2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
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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