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調解,惟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6,400元,應徵聲請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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