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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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 陳賀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5月3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日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臺幣)││├──┼───┼───────┼──────┼─────┼────┤│001│ 尤唯任 │105年12月20日│106年1月20日│300,000元│CH281460│├──┼───┼───────┼──────┼─────┼────┤│002│尤唯任│105年12月20日│106年1月20日│100,000元│CH281458│└──┴───┴───────┴──────┴─────┴────┘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蘇嬿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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