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嘉玲 即聖峰生技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福利總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聖峰生技綠茶之印章正本。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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