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許欣茹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吳宇軒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萬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