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葉素真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芳 被告 林勤展
林建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8,28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臺南市○○區○○段○○○○號、78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2.48+81.68)×19,300元/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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