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2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民國99年12月9日辯論終結原告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宿顯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洪順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本立
參加人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丁聖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581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及另一申請人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4年5月9日以「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及其儲存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7965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
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12月23日以(98)智專三㈡04066字第098208247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58
16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主張:㈠參加人於97年9月25日以證據2即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M263
615號專利、證據3即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484723號專利、證據4即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I228235號專利,於舉發理由中強調系爭專利各項申請專利範圍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及分別結合上述證據3或證據4即能輕易完成,易言之,參加人於舉發理由中一再闡明是以所提出之證據2及各證據聯結以證明系爭專利之不具進步性。
惟參加人對於系爭專利之創作特徵容有誤解,詳如下述: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為一種具有容錯功能之
自動化生產系統,其包含:一自動化生產裝置,其是依據一參數執行一預定動作已進行生產;一儲存裝置,用以儲存該參數;以及一控制單元,是經由一第一連接埠與該儲存裝置訊號連接,以寫入及讀取該參數;其中,該控制單元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詳言之,系爭專利所揭示的一種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及其儲存裝置,在控制單元擬將該參數寫入至該儲存裝置時,易言之,「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因此系爭專利所提出的該種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及其儲存裝置可大大降低因無法存取參數而導致當機的風險。
⒉參加人所提出之證據2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揭露「一
種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中係設有一控制系統及一容置空間,而該儲存/備份裝置係包括:一架體,係固設於該容置空間中,且於該架體上設有兩滑槽,可分別供一工作硬碟盒及一備份硬盒插設,其中該工作硬碟盒中係有一工作硬碟,而該備份硬碟盒中則設有一備份硬碟;一虛擬模組,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以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一讀寫模組,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且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
」及說明書中第10頁第20至22行至第11頁第5行中皆揭露該讀寫模組於讀取時僅會讀取一顆硬碟,而寫入時則會同時寫入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中。
⒊被告於其審定書第4頁之第㈣點理由,主要係認定證據2之
儲存裝置為實體硬碟不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為多個磁碟分割區之重大差異,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被告亦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若受損即無法使用,且會導致所有參數資料遺失,其反認證據2之工作硬碟若無法使用仍有備份硬碟存參數資料,二者相較可知,證據2承受風險大於系爭專利等語。惟上述審定理由,實有重大違誤,蓋因參加人在其專利舉發理由書中所據以舉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理由為「證據2之『控制系統』相當於被舉發案之『控制單元』,兩者皆係經由連接埠與該儲存裝置連接,以寫入及讀取該參數,且該控制單元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ㄧ」,但經全文檢視參加人所提之證據2所記載的內容後發現,事實上證據2中並未有任何關於「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ㄧ」的記載,或其他均等於上述技術的內容。而參加人所指稱證據2第10頁倒數第2行至第11頁第5行中的內容,經原告詳細的檢視後發現,證據2第10頁第20至22行中是記載「該讀寫模組(64)係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4)及備份硬碟(5)之讀寫工作,即該讀寫模組(64)於讀取時僅會讀取1顆硬碟,而寫入時則會同時寫入該兩顆硬碟中」,而證據2第11頁第4至7行則記載「同時該讀寫模組(64)亦會將控制系統(10)之資料同時寫入該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中,以供儲存及備份;而當該讀寫模組(64)無法讀取工作硬碟(4)時,則該讀寫模組(64)便會直接讀取備份硬碟(5)之資料,以繼續晶圓之生產工作」,上述內容根本並未記載前述參加人所指稱的「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ㄧ」之技術特徵,如此重要之差異,被告竟簡單的認為:「其間差異僅在於證據
2之儲存裝置為實體硬碟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之儲存裝置為多個磁碟分割區」,且並無其他令人信服之理由,實有「判斷餘地濫用」之虞。被告明知證據2之儲存裝置為實體硬碟不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為多個磁碟分割區之重大差異,卻故為舉發成立之審定,此即有判斷瑕疵之違法。
㈡依被告所訂專利審查基準第1-2-21頁至第1-2-22頁所規定「
先前技術之組合部分應注意事項以先前技術之片斷部分相互組合,而判斷發明是否能輕易完成時,應考慮發明是否具『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
原告為使被告更清楚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2確有進步性,於被舉發答辯理由書中乃詳細闡明「證據2強調的是平時讀取工作硬碟,而當工作硬碟無法讀取時才讀備份硬碟;而在寫入參數資料至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時,是同時寫入這兩顆硬碟。但極有可能發生當備份硬碟部分資料磁區發生資料損毀或硬碟發生故障時,除非寫入資料,否則無法得知資料磁區損毀或故障,所以有可能發生備份硬碟損毀且工作硬碟也損毀的情形而導致參數資料遺失。就一般而言,磁碟的故障包括整個磁碟不能正常工作而不能回應資料或部分資料磁區的資料損毀導致磁碟不能回應此一部分之正常資料。然而,在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敘明:其控制單元在寫入該參數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系爭案之技術特徵為任意自一組存儲的邏輯磁碟讀取,所以每一邏輯磁碟資料損毀時,均有可能因讀取時不能回應而發現故障。而本案相較於證據2之優點在於可同時寫入多個相同之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之所有邏輯磁碟,即使當超過兩個以上的邏輯磁碟發生資料磁區損壞或某個磁碟整個損壞時,也能夠從其它正常的邏輯磁碟讀取資料來維持一定的工作進度,而不會造成工作無法進行之問題,對於參數資料保護的效果顯較證據
2優越。然而,證據2卻不能達到本案之效果,」,乃具有前述「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惟對於如此功效上之比對論述,被告非但未置一詞以對,尚且謂「其間差異僅在於證據2之儲存裝置為實體硬碟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之儲存裝置為多個磁碟分割區」。更有甚者,竟倒果為因認為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之儲存裝置受損即無法使用且會導致所有參數資料遺失,反認證據2之工作硬碟若無法使用仍有備份硬碟存參數資料,進而認證據2承受風險大於系爭專利。是以,被告之審定理由有邏輯上之謬誤,亦有逾越權限及濫用權利之違法審定。
㈢又同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之第13項的技術特徵在
實質上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同,僅較其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多界定「該儲存裝置包含:一資料連接埠,是與該第一連接埠訊號連接,以供該控制單元寫入及讀取該參數;至少一儲存單元,用以儲存該參數;以及一控制器,其訊號連接於該資料連接埠以及該儲存單元之間,用以在該控制單元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時,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單元,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皆為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ㄧ。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較第1項多界定至少一儲存單元來儲存該參數,而在此裝置上,不僅利用多個儲存單元來寫入或讀取該參數,也可避免若有兩個以上的邏輯磁碟損壞時,造成工作延宕,而無法繼續工作。且系爭專利之設計並未如同證據2區別工作/備份硬碟,在證據2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說明書內容多處提到,利用讀寫模組將控制系統之資料同時寫入工作硬碟與備份硬碟中。反觀系爭專利乃是利用一個儲存單元,且該儲存單元可以分割成多個邏輯磁碟或者是利用多個儲存單元,各該儲存單元可以在分割成多個邏輯磁碟。職是之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儲存裝置相較於證據2之裝置乃有顯著功效上之增進,實具進步性。
㈣再者,被告機關於該審定書之各理由中所謂「證據2可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論定,則不無率斷之議,蓋因是否具有進步性,乃為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在現今一日千里的科技時代,法律條文有時而盡,而社會之變化無窮,特別是科技的進步更是速如飛梭,因此,於審度一科技創作是否具備進步性豈能不慎,祈請鈞院詳察。
㈤被告之審定書第4頁至第14頁之其他審定理由,主要係針對
系爭專利附屬項即其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2項及第14項至第23項之構件與參加人所提出之各該證據為比較,因上述各該附屬項係附屬於獨立項,被告既錯誤的認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13項相較於各該引證不具進步性,是以,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即第2項至第12項及第14項至第23項即無所附麗,亦遭被告錯誤的認定為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原處分理由㈣所述證據2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晶圓生
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中係設有一控制系統及一容置空間,而該儲存/備份裝置係包括:一架體,係固設於該容置空間中,且於該架體上設有兩滑槽,可分別供一工作硬碟盒及一備份硬盒插設,其中該工作硬碟盒中係有一工作硬碟,而該備份硬碟盒中則設有一備份硬碟;一虛擬模組,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一讀寫模組,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相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20至22行至第11頁第5行所揭示「該讀寫模組於讀取時僅會讀取一顆硬碟,而寫入時則會同時寫入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中」,雖原告認為證據2寫入參數資料時會同時寫入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正常狀況時直接讀取工作硬碟內資料,當工作硬碟無法讀取時才會讀取備份硬碟內資料,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中控制單元在寫入該參數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認為相較於證據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具有可同時寫入多個相同參數至該儲存裝置。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9行所載「儲存裝置12可僅包含一個儲存單元,例如,將單一實體硬碟分割成多個邏輯磁碟,控制單元13將相同的參數分別儲存於不同的邏輯磁碟中,若單一邏輯磁碟發生存取錯誤時,控制單元13仍可於其它邏輯磁碟存取參數。」。再者,原告認為證據2無法知悉備份硬碟是否故障而導致參數資料遺失,反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則可避免超過兩個以上的邏輯磁碟損壞所導致參數資料遺失。惟證據2揭示同時寫入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中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將相同參數分別儲存於同一顆中多個邏輯磁碟中並無不同,其間差異僅在於證據2之儲存裝置為實體硬碟,不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為多個磁碟分割區。另參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之儲存裝置受損無法使用,即會導致該儲存裝置中所有參數資料遺失,相較於證據2工作硬碟無法使用仍有備份硬碟存參數資料,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其所承受之遺失已儲存在硬碟內的參數資料之風險更大於證據2,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證據2所揭示之特徵未有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㈡原處分理由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相較於申請
專利範圍第1項部分,原告於答辯理由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較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更限定至少一儲存單元來儲存該參數,而在此裝置上,不僅利用多個儲存單元來寫入或讀取該參數,也可以避免若有兩個以上的邏輯磁碟損壞時造成工作延宕,而無法工作。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8行所載「儲存單元122則用以儲存參數,如前所述,其可由單一硬碟或是多個硬碟實施,」,可知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同時寫入儲存單元可為兩個以上實體硬碟,相較於證據2已揭示同時寫入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技術特徵並無不同,故證據2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四、參加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答辯。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本件系爭專利之申請日期為94年5月9日,公告日期為96
年4月21日,是以審核系爭專利是否有得撤銷之原因,自應以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為斷。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專利法第21條暨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如其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
4項所明定。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係一種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1包含一自動化生產裝置11、一儲存裝置12以及一控制單元13。該自動化生產裝置11依據一參數以進行生產。該儲存裝置12用以儲存該參數。該控制單元13則與該儲存裝置12訊號連接以寫入及讀取該參數,其中該控制單元13在寫入該參數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12,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同時亦揭露一種設置於上述自動化生產系統1之儲存裝置12,其較佳實施例如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3項,其中第1、13項為獨立項,第2至12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第14至23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3項之附屬項,如下所示:
第1項:一種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其包含:
一自動化生產裝置,其是依據一參數執行一預定動作以進行生產;一儲存裝置,用以儲存該參數;以及一控制單元,是經由一第一連接埠與該儲存裝置訊號連接,以寫入及讀取該參數;其中,該控制單元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
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儲存裝置更包含多個儲存單元,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分別寫入該多個儲存單元,且該控制單元可任意自該儲存單元之其中之一讀取該參數。
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儲存單元為一硬碟。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儲存裝置為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
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為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
第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更包含:
一指示器,用以顯示該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
第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指示器為一發光二極體。
第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指示器整合於該儲存裝置。
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更包含:
一使用者介面,用以供一使用者了解該自動化生產裝置之運作狀況,其中,該儲存裝置更經由一第二連接埠告知該控制單元該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並以該使用者介面通知該使用者。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第二連接埠為一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
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第一連接埠為一IDE介面。
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其中該第一連接埠為一SCSI介面。
第13項:一種設置於一自動化生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
儲存裝置,該自動化生產系統包含一控制單元以及一自動化生產裝置,該控制單元是經由一第一連接埠與該儲存裝置訊號連接,以寫入及讀取一參數,該自動化生產裝置則依據該參數執行一預定動作以進行生產,該儲存裝置包含:
一資料連接埠,是與該第一連接埠訊號連接,以供該控制單元寫入及讀取該參數;至少一儲存單元,用以儲存該參數;以及一控制器,其訊號連接於該資料連接埠以及該儲存單元之間,用以在該控制單元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時,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單元,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
第1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儲存裝置包含多個儲存單元,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分別寫入該多個儲存單元,且該控制器可任意自該儲存單元之其中之一讀取該參數。
第1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儲存單元為一硬碟。
第1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多個儲存單元組成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
第1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為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
第1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更包含:
一指示器,其訊號連接於該控制器,用以顯示該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
第1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指示器為一發光二極體。
第2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自動化生產系統更包含一使用者介面以及一第二連接埠,該使用者介面用以供一使用者了解該自動化生產裝置之運作狀況,而該儲存裝置包含一通訊連接埠,其訊號連接於該控制器,並與該第二連接埠連接,以告知該控制單元該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並以該使用者介面通知該使用者。
第2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第二連接埠為一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
第2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第一連接埠為一IDE介面。
第2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設置於一自動化生
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其中該第一連接埠為一SCSI介面。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第1項(一種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一自動化生產裝置+一儲存裝置+一控制單元。
第2項=請求項1+該儲存裝置更包含多個儲存單元。
第3項=請求項2+該儲存單元為一硬碟。
第4項=請求項1+該儲存裝置為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
第5項=請求項4+該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為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
第6項=請求項2+一指示器。
第7項=請求項6+該指示器為一發光二極體。
第8項=請求項6+該指示器整合於該儲存裝置。
第9項=請求項2+一使用者介面。
第10項=請求項9+該第二連接埠為一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
第11項=請求項1+該第一連接埠為一IDE介面。
第12項=請求項1+該第一連接埠為一SCSI介面。
第13項(一種設置於一自動化生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
儲存裝置)=一資料連接埠+至少一儲存單元+一控制器。
第14項=請求項13+該儲存裝置更包含多個儲存單元。
第15項=請求項13+該儲存單元為一硬碟。
第16項=請求項14+該儲存裝置為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第17項=請求項16+該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為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
第18項=請求項14+一指示器。
第19項=請求項18+該指示器為一發光二極體。
第20項=請求項13+一使用者介面+一第二連接埠。
第21項=請求項20+該第二連接埠為一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
第22項=請求項13+該第一連接埠為一IDE介面。
第23項=請求項13+該第一連接埠為一SCSI介面。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94年5月0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0號「晶圓
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5月09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2之技術特徵為其係一種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2,其主要係包括一架體3係設於該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中且並與該設備之控制系統連接,於該架體3上係設有一虛擬模組63、一讀寫模組64、一工作硬碟40及一備份硬碟50,其中該虛擬模組63係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以使該控制系統可透過該虛擬模組63而讀寫該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該讀寫模組64係供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之讀寫工作,而該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係以便於插拔連接之方式設於該架體3上,如此控制系統於便可透過虛擬模組63及讀寫模組64讀取工作硬碟40之資料,及將資料同時寫入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中,而當工作硬碟40讀取失敗時,便會直接讀取備份硬碟50,且並將警示訊號傳送至控制系統,藉此以達到降低成本及減少資料遺失之風險等目的者,其代表圖示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91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0號「磁碟陣
列控制器」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3之技術特徵在於其係一種磁碟機陣列控制器,具有主機端IDE介面連接器與磁碟陣列IDE介面連接器以IDE介面技術處理主機系統200與介面磁碟機101、102之資料,主要包含一中央處理單元
14、一流程控制單元23、一緩衝記憶體單元9以及一程式記憶單元33,其中程式記憶單元33所儲存的程式或指令用以實施RAIDLEVEL3、LEVEL4、LEVEL5、LEVEL6技術控制流程控制單元23處理緩衝記憶單元9中的資料,其代表圖示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為94年2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0號「指定
IDE裝置ID之電路及方法」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4之技術特徵為其係一種IDE裝置ID之電路及方法,該電路包括一主機10、複數IDE裝置31~38、複數指示燈61~68及複數控制器21~24,其中該主機10包括複數用於指定IDE裝置31~38之ID數值之ID指示腳位及一ID設置腳位,每一該指示燈61~68對應一該IDE裝置31~38,該複數控制器21~
24均與該主機10之ID設置腳位相連接,並分別與該不同之IDE裝置31~38、不同之指示燈61~68及該主機10之不同ID指示腳位相連接。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首先該主機10設置與每一控制器21~24相連之ID指示腳位值,隨後該主機10依該ID指示腳位間接指定該IDE裝置31~38之ID,其相關圖示如附圖四所示。
㈣證據2、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具有容錯功能之自
動化生產系統1,其包含:一自動化生產裝置11,其係依據一參數執行一預定動作以進行生產;一儲存裝置12,用以儲存該參數;以及一控制單元13,是經由一第一連接埠14與該儲存裝置12訊號連接,以寫入及讀取該參數;其中,該控制單元13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12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12,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
⑵證據2係一種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2,其主
要係包括一架體3係設於該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中且並與該設備之控制系統連接,於該架體3上係設有一虛擬模組63、一讀寫模組64、一工作硬碟40及一備份硬碟50,其中該虛擬模組63係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以使該控制系統可透過該虛擬模組63而讀寫該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該讀寫模組64係供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之讀寫工作,而該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係以便於插拔連接之方式設於該架體3上,如此控制系統於便可透過虛擬模組63及讀寫模組64讀取工作硬碟40之資料,及將資料同時寫入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中,而當工作硬碟40讀取失敗時,便會直接讀取備份硬碟50,且並將警示訊號傳送至控制系統,藉此以達到降低成本及減少資料遺失之風險等目的者。
⑶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之技術特徵而
言,在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4至6行記載:「本創作之主要目的係在於提供一種具有降低耗材成本及減少資料遺失風險等功效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者。」,可知證據2之晶圓生產設備具有容錯功能,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標的「一種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為證據2所揭露。又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8至10行記載:「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中係設有一控制系統及一容置空間,而該儲存/備份裝置係包括一架體固設於該容置空間中…」,而儲存/備份裝置係儲存參數資料,由此可知證據2之晶圓生產設備是依據參數資料進行生產,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自動化生產裝置,其是依據一參數執行一預定動作以進行生產」之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乃為一上位概念之用語,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5至6行記載:
「儲存裝置12中能夠以獨立磁碟冗餘陣列(RAID,redundantarraysofindependentdisks)加以實現…」、第9至11行記載:「儲存裝置12可僅包含一個儲存單元,例如,將單一實體硬碟分割成多個邏輯磁碟……」以及第13至14行記載:「儲存裝置中12亦可包含多個儲存單元,每一儲存單元為一硬碟…」,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12係涵蓋單一或複數個儲存設備(如硬碟或獨立磁碟冗餘陣列),而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17至19行記載:「藉由該讀寫模組之控制而將參數資料分別儲存於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中…」,證據2之工作硬碟40及備份硬碟50皆用以儲存參數資料,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儲存裝置,用以儲存該參數」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另證據2說明書第7至13行記載:「而於該控制電路板(6)之前側面對應於兩滑槽(30)之底部處係設有兩連接插座(62),該兩連接插座(62)係可分別供工作硬碟盒(4)之連接頭(41)及備份硬碟盒(5)之連接頭(51)插設連接,另於該控制電路板(6)上係又設有一虛擬模組(63)及一讀寫模組(64),以供連通控制系統(10)與工作硬碟(4)及備份硬碟(5)…」,以及第19至20行記載:「而該讀寫模組(64)係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4)及備份硬碟(5)之讀寫工作…」,可知證據2之控制電路板6係藉由連接插座62與連接頭41、51的插設連接(即等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第一連接埠14)而與工作硬碟4及備份硬碟5訊號連接,並經由讀寫模組64寫入或讀取參數資料,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控制單元,是經由一第一連接埠與該儲存裝置訊號連接,以寫入及讀取該參數」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20至22行記載:「即該讀寫模組(64)於讀取時僅會讀取一顆硬碟,而寫入時則會同時寫入該兩顆硬碟中。」,以及第11頁第1至8行記載:「而該讀寫模組(64)則係會僅讀取工作硬碟(4)中之資料,並將該資料傳送至控制系統(10),同時該讀寫模組(64)亦會將控制系統(10)之資料同時寫入該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中,以供儲存及備份;而當該讀寫模組(64)無法讀取工作硬碟(4)時,則該讀取模組(64)便會直接讀取備份硬碟(5)之資料,以繼續晶圓之生產工作…」,亦可知證據2已揭露控制電路板6係經由讀寫模組64同時寫入參數資料至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中,雖證據2之讀寫模組64須在無法讀取工作硬碟4中的參數資料時,才會去讀取備份硬碟5中參數資料,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控制單元13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有所差異,然兩者的差異僅在於參數的讀取順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其中,該控制單元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之技術特徵,係為改變證據2揭露之讀取參數資料的讀取順序。
⑷再者,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而言,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自動化生產系統係將多個相同之參數分別儲存,並可任意讀取其中之一,因此可大大降低因無法存取參數而導致當機的風險,具有容錯功能。惟查,證據2說明書第6至9頁記載:「因本創作係可藉由讀寫模組(64)將資料同時寫入工作硬碟(
4)及備份硬碟(5)中,因此即使其中一顆硬碟損壞時,其資料仍可由另一顆硬碟中取得,所以可大幅降低資料遺失之風險。」,可知證據2之晶圓生產設備同樣具有容錯功能,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
⑸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自動化生產裝
置」及「儲存裝置」等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其「控制單元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技術特徵,係為改變證據2揭露之讀取參數資料的讀取順序,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
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⑹原告於起訴狀第10頁第10至19行雖謂:「然而,在系爭
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敘明:其控制單元在寫入該參數時,是寫入多個相同之參數至該儲存裝置。系爭案之技術特徵為任意自一組存儲的邏輯磁碟讀取,所以每一邏輯磁碟資料損毀時,均有可能因讀取時不能回應而發現故障。而本案相較於證據2之優點在於可同時寫入多個相同之參數至該儲存裝置之所有邏輯磁碟,即使當超過兩個以上的邏輯磁碟發生資料磁區損壞或某個磁碟整個損壞時,也能夠從其它正常的邏輯磁碟讀取資料來維持一定的工作進度,而不會造成工作無法進行之問題,對於參數資料保護的效果顯較證據2優越。」云云。但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乃為一上位概念之用語,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5至6行、第9至11行以及第13至14行之內容(皆已如前述)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係為涵蓋單一或複數個儲存設備(如硬碟或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另附屬項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殊實施方式,其申請專利範圍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範圍之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第2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儲存裝置更包含多個儲存單元」、第3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儲存單元為一硬碟」以及第4項進一步界定「該儲存裝置為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而由系爭專利獨立項(第1項)與其附屬項(第2、3及4項)之申請專利範圍比對可知,原告及原處分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用語解釋為「多個邏輯磁碟(磁碟分割區)」,將會使獨立項之申請專利範圍無法涵蓋附屬項之申請專利範圍,因此兩造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用語解釋,並不正確。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儲存裝置」係為涵蓋單一或複數個儲存設備既已如前述,而證據
2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係將參數資料同時寫入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中,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寫入多個相同之參數至儲存裝置中為相同技術特徵,雖證據2之讀寫模組64須在無法讀取工作硬碟4中的參數資料時,才會去讀取備份硬碟5中參數資料,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控制單元13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有所差異,然兩者的差異僅在於參數的讀取順序,且在其中一個儲存單元損壞時,參數資料仍可由另一個儲存單元中取得,兩者均具有相同的資料容錯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證據2具進步性。是以,原告所述,尚非可採。
⒉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儲存裝置更包含多個儲存單元,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分別寫入該多個儲存單元,且該控制單元可任意自該儲存單元之其中之一讀取該參數」,證據2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2包含有工作硬碟4及備份硬碟5,而由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20至22行、第11頁第1至8行記載之內容(已如前述)可知,證據2已揭露控制電路板6係經由讀寫模組64同時寫入參數資料至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中,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其中該儲存裝置更包含多個儲存單元,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分別寫入該多個儲存單元」之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雖證據2之讀寫模組64須在無法讀取工作硬碟4中的參數資料時,才去讀取備份硬碟5中參數資料,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控制單元13可任意自該儲存單元之其中之一讀取該參數有所差異,然兩者的差異僅在於參數的讀取順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且該控制單元可任意自該儲存單元之其中之一讀取該參數」之技術特徵,係為改變證據2揭露之讀取參數資料的讀取順序,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相較於第
1項增加寫入參數至多個儲存單元中及自多個儲存單元其中之一讀取參數的功效,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將參數資料寫入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中,以及自工作硬碟或備份硬碟讀取參數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寫入參數至多個儲存單元中及自多個儲存單元其中之一讀取參數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依附之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改變證據
2揭露之讀取參數資料的讀取順序,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直接依附於第2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儲存單元為一硬碟」,,而由證據2說明書第9頁第17行記載:「該工作硬碟(
40)係為一2.5吋之IDE硬碟……」、第23行記載:「該備份硬碟(50)係為一2.5吋之IDE硬碟…」等語,可知證據2已揭露工作硬碟與備份硬碟為硬碟,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相較於第2項增加以硬碟儲存資料的功效,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以硬碟儲存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以硬碟儲存資料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依附之第2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
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儲存裝置為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而證據3係一種磁碟機陣列控制器,具有主機端IDE介面連接器與磁碟陣列IDE介面連接器以
IDE介面技術處理主機系統200與介面磁碟機101、102之資料,主要包含一中央處理單元14、一流程控制單元23、一緩衝記憶體單元9以及一程式記憶單元33,其中程式記憶單元33所儲存的程式或指令用以實施RAIDLEVEL3、LEVEL4、LEVEL5、LEVEL6技術控制流程控制單元23處理緩衝記憶單元9中的資料。
⑵經查,證據3係一種磁碟機陣列控制器,具有主機端ID
E介面連接器與磁碟陣列IDE介面連接器以IDE介面技術處理主機系統200與介面磁碟機101、102之資料,因此證據3之磁碟機陣列控制器與介面磁碟機101、10
2即形成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3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相較於第1項增加以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儲存資料的功效,查證據3之磁碟機陣列控制器與介面磁碟機101、102形成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具有儲存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以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儲存資料的功效見於證據3,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3,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3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3。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
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直接依附於第4項之附屬項,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為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雖證據3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為等級3至6(LEVEL3~6)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進一步界定之等級一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並不相同,然等級一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乃為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的習知技術,且證據3說明書第4頁〔創作之技術領域〕倒數第7行至第5行記載:「在柏克萊論文或RAB(RAIDAdvisorBoard共同推廣與訂定規範的組織)認可的方法共有LEVEL0至LEVEL6七種不同的技術。」等語,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乃為習知技術。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5項相較於第4項增加以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儲存資料的功效,等級一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乃為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的習知技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以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儲存資料的功效見於習知功效,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3與習知功效,並無新功效產生。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依附之第4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證據3與習知功效。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5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直接依附於第2項之附
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含:一指示器,用以顯示該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證據4則係一種IDE裝置ID之電路及方法,該電路包括一主機10、複數IDE裝置31~38、複數指示燈61~68及複數控制器21~24,其中該主機10包括複數用於指定IDE裝置31~38之ID數值之ID指示腳位及一ID設置腳位,每一該指示燈61~68對應一該IDE裝置31~38,該複數控制器21~24均與該主機10之ID設置腳位相連接,並分別與該不同之IDE裝置31~38、不同之指示燈61~68及該主機10之不同ID指示腳位相連接。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首先該主機10設置與每一控制器21~24相連之ID指示腳位值,隨後該主機10依該ID指示腳位間接指定該IDE裝置31~38之ID。
⑵經查,證據4說明書第11至15行記載:「控制器21、22
、23、24還分別設有LED_ID1#、LED_ID2#腳位分別與LE
D指示燈61、62、63、64、65、66、67、68相連,以控制LED指示燈61、62、63、64、65、66、67、68分別顯示硬碟31、32、33、34、35、36、37、38之ID或硬碟是否存在等訊息。」,可知證據4之電路的發光二極體(
LED)指示燈61~68可用以顯示多個硬碟31~38之運作狀況,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6項相較於第2項增加顯示儲存單元運作狀況的功效,證據4之電路具有以發光二極體(LED)指示燈顯示硬碟運作狀況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的功效見於證據4,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依附之第2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4。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4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直接依附於第6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指示器為一發光二極體」,惟證據4第1圖已揭露其4對指示燈為發光二極體(
LED)指示燈61~68,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相較於第6項增加以發光二極體發光指示的功效,但證據4之電路具有以發光二極體發光指示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以發光二極體發光指示的功效見於證據4,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4,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與證據4,並無新功效產生。
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依附之第6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
4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4。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4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直接依附於第6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指示器整合於該儲存裝置」,雖證據4並未揭露LED指示燈61~68可整合於其對應的硬碟31~38,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為改變證據4之LED指示燈61~68的設置位置,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揭露之電路,可輕易的將指示器整合於儲存裝置,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8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相較於第6項增加整合指示器於儲存裝置的功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揭露之電路,可輕易的將指示器整合於儲存裝置,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整合指示器於儲存裝置的功效見於習知功效,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4,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證據4與習知功效,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依附之第
6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證據4與習知功效。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4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⒐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係直接依附於第2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含:一使用者介面,用以供一使用者了解該自動化生產裝置之運作狀況,其中,該儲存裝置更經由一第二連接埠告知該控制單元該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並以該使用者介面通知該使用者」,惟證據2說明書第11頁第8至14行記載:「同時亦會將工作硬碟(4)無法讀取之警示訊號傳送至控制系統(10),以提醒操作者更換新的工作硬碟(4);而當該讀寫模組
(64)無法寫入資料於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中時,則該讀寫模組(64)亦會將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無法寫入之警示訊號傳送至控制系統(10),以提醒操作者更換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第12頁第14至17行記載:「因本創作之讀寫模組(64)一旦發現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損壞無法讀寫時,即會馬上將警示訊號傳送至控制系統(10)中,以提供操作人員,所以係可使故障即時受到排除。」,由此可知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的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損壞無法讀寫時,會傳送警示訊號至控制系統10(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的使用者介面)以提醒操作者,使操作者了解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的運作狀況。另查,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3至6行記載:「一控制電路板(6),係設於該架體(3)之滑槽(30)底部,且後側面設有一SCSI介面插座(60)可供該控制系統(10)之SCSI介面排線(12)連接…」,亦可知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係經由SCSI介面插座60(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的第二連接埠)連接SCSI介面排線12傳送警示訊號至控制系統10,使操作者了解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的運作狀況,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相較於第2項增加通知使用者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的功效,且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告知操作者工作硬碟或備份硬碟運作狀況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通知使用者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依附之第2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直接依附於第9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二連接埠為一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然證據2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最後1行至第9頁第2行記載:「其中該控制系統(10)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12)及一電源線(13)供與習用型號為SeagateST34520N之SCSI介面硬碟連接…」、說明書第12頁第14至17行記載:「因本創作之讀寫模組(64)一旦發現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損壞無法讀寫時,即會馬上將警示訊號傳送至控制系統(10)中,以提供操作人員,所以係可使故障即時受到排除。」等語,由此可知,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經由SCSI介面將工作硬碟
4或備份硬碟5的運作狀況通知控制系統10,雖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進一步界定之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SECS)為不同的介面規格,然二者皆屬於裝置間訊號與資料傳輸的介面連接規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為改變證據2之介面連接規格,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相較於第9項增加以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SECS)傳輸訊號的功效,且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以SCSI介面傳輸訊號資料的功效,雖二者之訊號傳輸介面規格不同,然二者皆具有儲存裝置與控制單元間訊號傳輸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以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SECS)傳輸訊號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依附之第9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之介面連接規格的改變,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連接埠為一IDE介面」,惟證據2第二圖及說明書第9頁第17至18行記載:
「該工作硬碟(40)係為一2.5吋之IDE硬碟,於該工作硬碟盒(4)之後側並設有一連接頭(41)…」、第9頁第23至24行記載:「該備份硬碟(50)係為一2.5吋之ID
E硬碟,於該備份硬碟盒(5)之後側並又設有一連接頭
(51)…」、第10頁第9至11行記載:「該兩連接插座(62)係可分別供工作硬碟盒(4)之連接頭(41)及備份硬碟盒(5)之連接頭(51)插設連接」等語,可知證據
2已揭露工作硬碟40與備份硬碟50為IDE硬碟,且藉由連接頭41、51與連接插座62插設連接,因此證據2之連接頭
41、51與連接插座62係為IDE介面,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相較於第1項增加以IDE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且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以
IDE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以IDE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依附之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⒓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連接埠為一SCSI介面」,然證據2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最後1行至第9頁第2行已記載:「其中該控制系統(10)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12)及一電源線(13)供與習用型號為SeagateST34520N之SCSI介面硬碟連接……」等語,可知證據2已揭露控制系統10經由SCSI介面與儲存裝置訊號連接並進行資料傳輸,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相較於第1項增加以SCSI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證據
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以SCSI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以SCSI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依附之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
⒔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⑴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一種設置於一自動化
生產系統1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12,該自動化生產系統1包含一控制單元13以及一自動化生產裝置11,該控制單元13是經由一第一連接埠14與該儲存裝置12訊號連接,以寫入及讀取一參數,該自動化生產裝置11則依據該參數執行一預定動作以進行生產,該儲存裝置12包含:一資料連接埠123,是與該第一連接埠14訊號連接,以供該控制單元13寫入及讀取該參數;至少一儲存單元122,用以儲存該參數;以及一控制器121,其訊號連接於該資料連接埠123以及該儲存單元122之間,用以在該控制單元13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12時,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單元12,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
⑵次查證據2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是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與證據2之技術特徵而言:
①證據2係一種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由證
據2說明書第8頁第4至6行記載之內容(已如前述)可知,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係設置於晶圓生產設備中,且具有容錯功能,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標的「一種設置於一自動化生產系統中具有容錯功能之儲存裝置」為證據2所揭露。
②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21至23行記載:「請參看第一
~四圖所示,係為一種8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8吋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1)中係設有一控制系統(10)即一容置空間(11)…」等語,可知證據2之晶圓生產設備包含控制系統10(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控制單元13)以及機台1(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自動化生產裝置11),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該自動化生產系統包含一控制單元以及一自動化生產裝置」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
③由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3至6行記載之內容(已如
前述)可知,證據2之控制系統10係經由SCSI介面排線12(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第一連接埠14)插接SCSI介面插座60與儲存/備份裝置訊號連接,另由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23行至第9頁第
1行記載:「該晶圓生產設備運作時,該虛擬模組(63)係會使該控制系統(10)將儲存/備份裝置2辨識為一可讀寫之裝置」可知,證據2之控制系統10可讀寫參數資料至儲存/備份裝置2中,且該參數資料係供晶圓生產設備進行生產使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該控制單元是經由一第一連接埠與該儲存裝置訊號連接,以寫入及讀取一參數,該自動化生產裝置則依據該參數執行一預定動作以進行生產」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
④由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3至6行記載之內容(已如
前述)可知,證據2之控制系統10係經由SCSI介面排線12插接儲存/備份裝置的SCSI介面插座60(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資料連接埠123),而控制系統10係讀寫參數資料至儲存/備份裝置2中,因此SCSI介面插座60用以供控制系統10寫入及讀取參數資料,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一資料連接埠,是與該第一連接埠訊號連接,以供該控制單元寫入及讀取該參數」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
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儲存單元」乃為一
上位概念之用語,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8至9行記載:「儲存單元122則用以儲存參數,如前所述,其可由單一硬碟或是多個硬碟實施…」,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儲存單元122係涵蓋單一或複數個儲存設備(如硬碟),而由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17至19行記載之內容可知,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2包含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且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皆是用以儲存參數資料,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至少一儲存單元,用以儲存該參數」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證據2第二、三圖揭露讀寫模組64與SCSI介面插座60均設置於控制電路板6上,而讀寫模組64經由SCSI介面插座60傳送訊號至控制系統10,因此讀寫模組64與SCSI介面插座60彼此間有訊號連接,另由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20至22行以及第11頁第1至8行記載之內容,證據2已揭露讀寫模組64係同時寫入參數資料至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中,雖證據2之讀寫模組64須在無法讀取工作硬碟4中的參數資料時,才會去讀取備份硬碟5中參數資料,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控制器12
1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有所差異,然兩者的差異僅在於參數的讀取順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一控制器,其訊號連接於該資料連接埠以及該儲存單元之間,用以在該控制單元寫入該參數至該儲存裝置時,可寫入多個相同之該參數至該儲存單元,並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技術特徵,係為改變證據2揭露之讀寫模組64讀取參數資料的讀取順序。
⑶再查,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功效而言,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自動化生產系統係將多個相同之參數分別儲存,並可任意讀取其中之一,因此可大大降低因無法存取參數而導致當機的風險,具有容錯功能,惟由證據2說明書第6至9頁記載之內容(已如前述)可知,證據2之晶圓生產設備同樣具有容錯功能,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
⑷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自動化生產系
統」、「資料連接埠」及「儲存單元」等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其「控制器可任意讀取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的其中之一」技術特徵,係為改變證據2揭露之讀寫模組讀取參數資料的讀取順序,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以,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固於起訴狀第12頁第2至11行主張:「申請專利範
圍第13項較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多界定至少一儲存單元來儲存該參數,而在此裝置上,不僅利用多個儲存單元來寫入或讀取該參數,也可避免若有兩個以上的邏輯磁碟損壞時,造成工作延宕,而無法繼續工作。…反觀本系爭專利,乃是利用一個儲存單元,且該儲存單元可以分割成多個邏輯磁碟或者是利用多個儲存單元,各該儲存單元可以在分割成多個邏輯磁碟。」云云。但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儲存單元」乃為一上位概念之用語,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8至9行之記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儲存單元12
2係涵蓋單一或複數個儲存設備(如硬碟),而由證據
2之讀寫模組64係同時寫入參數資料至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中,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控制器寫入多個相同知該參數至該儲存單元中,兩者為相同之技術手段。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並未界定儲存單元係分割成多個邏輯磁碟來儲存參數資料,且硬碟可以分割成一個以上的邏輯磁碟來儲存資料,因此原告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將儲存單元分割成多個邏輯磁碟來讀取或寫入參數云云,並無法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所支持。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相較於證據2係為改變於儲存單元讀取參數的讀取順序,且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相較於證據2具進步性;是以,原告此部分所述,亦尚非可採。
⒕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3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儲存裝置包含多個儲存單元,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分別寫入該多個儲存單元,且該控制器可任意自該儲存單元之其中之一讀取該參數」,惟證據2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2包含有工作硬碟4及備份硬碟5,而由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20至22行、第11頁第1至8行記載之內容(已如前述)可知,證據2已揭露控制電路板6係經由讀寫模組64同時寫入參數資料至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中,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其中該儲存裝置包含多個儲存單元,該多個相同之該參數分別寫入該多個儲存單元」之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雖證據2之讀寫模組64須在無法讀取工作硬碟4中的參數資料時,才去讀取備份硬碟5中參數資料,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控制器13可任意自該儲存單元之其中之一讀取該參數有所差異,然兩者的差異僅在於參數的讀取順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且該控制單元可任意自該儲存單元之其中之一讀取該參數」之技術特徵,係為改變證據2揭露之讀取參數資料的讀取順序。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相較於第13項增加寫入參數至多個儲存單元中及自多個儲存單元其中之一讀取參數的功效,但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將參數資料寫入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中,以及自工作硬碟或備份硬碟讀取參數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寫入參數至多個儲存單元中及自多個儲存單元其中之一讀取參數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依附之第13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改變證據2揭露之讀取參數資料的讀取順序,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⒖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3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儲存單元為一硬碟」,然證據2說明書第9頁第17行記載:「該工作硬碟(40)係為一2.5吋之IDE硬碟…」、第23行記載:「該備份硬碟(50)係為一2.5吋之IDE硬碟…」等語,由此可知證據2已揭露工作硬碟與備份硬碟為硬碟,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相較於第13項增加以硬碟儲存資料的功效,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以硬碟儲存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以硬碟儲存資料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依附之第13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
⒗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4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多個儲存單元組成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惟證據3係一種磁碟機陣列控制器,具有主機端IDE介面連接器與磁碟陣列IDE介面連接器以
IDE介面技術處理主機系統200與介面磁碟機101、102之資料,因此證據3之磁碟機陣列控制器與介面磁碟機10
1、102即形成一獨立磁碟冗餘陣列,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3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相較於第14項增加以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儲存資料的功效,惟證據3之磁碟機陣列控制器與介面磁碟機101、102形成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具有儲存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以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儲存資料的功效見於證據3,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3,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依附之第14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3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3。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進步性。
⒘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6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為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雖證據3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為等級3至6(LEVEL3~6)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進一步界定之等級一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並不相同,然等級一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乃為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的習知技術,且證據3說明書第4頁〔創作之技術領域〕倒數第7行至第5行記載:「在柏克萊論文或RAB(RAIDAdvisorBoard共同推廣與訂定規範的組織)認可的方法共有LEVEL0至LEVEL6七種不同的技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乃為習知技術。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相較於第16項增加以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儲存資料的功效,等級一的獨立磁碟冗餘陣列乃為獨立磁碟冗餘陣列的習知技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以等級一之獨立磁碟冗餘陣列儲存資料的功效見於習知功效,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
3,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證據3與習知功效,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依附之第16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證據3與習知功效。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進步性。
⒙證據2與證據4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4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含:一指示器,其訊號連接於該控制器,用以顯示該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但由證據4說明書第11至15行記載之內容(已如前述)可知,證據4之電路的控制器21~24分別與發光二極體(LE
D)指示燈61~68相連接,藉由發光二極體(LED)指示燈61~68顯示多個硬碟31~38之運作狀況,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相較於第14項增加顯示儲存單元運作狀況的功效,證據4之電路具有以發光二極體(LED)指示燈顯示硬碟運作狀況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的功效見於證據4,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4,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依附之第14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4。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4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
⒚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8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指示器為一發光二極體」,惟證據4第1圖已揭露其四對指示燈為發光二極體(LED)指示燈61~68,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相較於第18項增加以發光二極體發光指示的功效,但證據4之電路具有以發光二極體發光指示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之以發光二極體發光指示的功效見於證據4,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4,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與證據4,並無新功效產生。
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依附之第18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
4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證據4。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4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
⒛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3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自動化生產系統更包含一使用者介面以及一第二連接埠,該使用者介面用以供一使用者了解該自動化生產裝置之運作狀況,而該儲存裝置包含一通訊連接埠,其訊號連接於該控制器,並與該第二連接埠連接,以告知該控制單元該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並以該使用者介面通知該使用者」,惟由證據2說明書第11頁第8至14行、第12頁第14至17行記載之內容(已如前述)可知,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的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損壞無法讀寫時,讀寫模組64會傳送警示訊號至控制系統10(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的使用者介面)以提醒操作者,使操作者了解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的運作狀況。次查,由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3至6行記載之內容可知,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係經由SCSI介面插座60(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的第二連接埠)連接SCSI介面排線12傳送警示訊號至控制系統10,而由證據2第二圖可知工作硬碟4與備份硬碟5經由連接頭41、51(即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的通訊連接埠)連接於控制電路板6的連接插座62,使讀寫模組經由連接插座62與連接頭41、51取得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的運作狀況,並經由SCSI介面插座60連接SCSI介面排線12傳送警示訊號至控制系統10而通知操作者,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相較於第13項增加通知使用者自動化生產裝置及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的功效,但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告知操作者晶圓生產設備及工作硬碟與備份硬碟運作狀況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之通知使用者自動化生產裝置及多個儲存單元之運作狀況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依附之第13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係直接依附於第20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二連接埠為一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然證據2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最後1行至第9頁第2行記載:「其中該控制系統(10)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12)及一電源線(13)供與習用型號為SeagateST34520N之SCSI介面硬碟連接…」、說明書第12頁第14至17行記載:「因本創作之讀寫模組(64)一旦發現工作硬碟(4)或備份硬碟(5)損壞無法讀寫時,即會馬上將警示訊號傳送至控制系統(10)中,以提供操作人員,所以係可使故障即時受到排除。」等語,由此可知,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經由SCSI介面將工作硬碟
4或備份硬碟5的運作狀況通知控制系統10,雖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進一步界定之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SECS)為不同的介面規格,然二者皆屬於裝置間訊號與資料傳輸的介面連接規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係為改變證據2之介面連接規格,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次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相較於第20項增加以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SECS)傳輸訊號的功效,惟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以SCSI介面傳輸訊號資料的功效,雖二者之訊號傳輸介面規格不同,然二者皆具有儲存裝置與控制單元間訊號傳輸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以半導體設備通訊標準介面(SECS)傳輸訊號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依附之第20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之介面連接規格的改變,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3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連接埠為一IDE介面」,惟證據2第二圖及說明書第9頁第17至18行記載:
「該工作硬碟(40)係為一2.5吋之IDE硬碟,於該工作硬碟盒(4)之後側並設有一連接頭(41)…」、第9頁第23至24行記載:「該備份硬碟(50)係為一2.5吋之ID
E硬碟,於該備份硬碟盒(5)之後側並又設有一連接頭
(51)…」、第10頁第9至11行記載:「該兩連接插座(62)係可分別供工作硬碟盒(4)之連接頭(41)及備份硬碟盒(5)之連接頭(51)插設連接」等語,由此可知,證據2已揭露工作硬碟40與備份硬碟50為IDE硬碟,且藉由連接頭41、51與連接插座62插設連接,證據2之連接頭41、51與連接插座62係為IDE介面,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次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相較於第13項增加以IDE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然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以
IDE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之以IDE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依附之第13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3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連接埠為一SCSI介面」,但證據2第三圖及說明書第8頁最後1行至第9頁第2行記載:「其中該控制系統(10)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12)及一電源線(13)供與習用型號為SeagateST34520N之SCSI介面硬碟連接…」等語,可知證據2已揭露控制系統10經由SCSI介面與儲存裝置訊號連接並進行資料傳輸,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又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相較於第13項增加以SCSI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惟證據2之儲存/備份裝置具有以SCSI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以SCSI介面傳輸資料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並無新功效產生。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依附之第13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不具進步性。
綜上所述,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3
項、第9至15項及第20至23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證據
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第5項、第16項及第17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至8項、第18項及第19項不具進步性。
六、從而,系爭專利違反首揭專利法第22條第4項進步性之規定。是以,被告所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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