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 温秀霞
一、原告請求被告 施坤川 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0,499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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