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訴外人 黃彩雯 對被告有解約金債權存在,又依被告民國106年2月9日台壽字第1060000000號函檢附訴外人黃彩雯之保險資料所示,截至本件起訴日期即105年11月14日之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33萬27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萬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育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