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1號聲請人 嚴秋谷 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闕言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曾三郎 等二十四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4時30分調解期日,24位相對人中,僅三位到場,到場者均表示未獲得全體相對人授權進行調解,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性質,顯然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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