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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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173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8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附表:受刑人吳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28日111年10月3日111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度偵字第6671號南投地檢111度速偵字第217號南投地檢111度偵字第8295、8340、83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0號111年度埔簡字第165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6日111年11月25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0號111年度埔簡字第165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2日112年3月2日112年6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8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9號(聲請書誤載為389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8號編號1至8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竊盜宣告刑⑴有期徒刑6月⑵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⑴111年10月18日⑵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22日111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度偵字第8295、8340、8341號南投地檢111度偵字第8295、8340、8341號臺中地檢111度偵字第451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簡字第593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簡字第5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5日112年6月5日112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9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13號編號1至8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⑴有期徒刑3月⑵有期徒刑3月⑶有期徒刑4月⑷有期徒刑3月⑴有期徒刑6月⑵有期徒刑4月⑶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⑴111年9月24日⑵111年10月2日⑶111年10月9日⑷111年10月25日⑴111年12月28日⑵111年12月30日⑶112年2月19日111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度偵字第7212、7289、7294、7388號南投地檢112度偵字第780、1601、1853號臺中地檢112度偵字第109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112年度易字第163號112年度簡字第998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6日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112年度易字第163號112年度簡字第9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6日112年8月22日112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4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36號編號1至8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